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1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195號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務人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810,613元,及其中16,188,450元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本金違約金,及自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