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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0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聲 請 人
油冠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英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204號)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20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得裕精密壓鑄有限公司 楊基評 第一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 114年6月5日 71,400元 RA624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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