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8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聲請人
石美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國巨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一件在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