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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
    周洪麗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周洪麗紅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717號)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7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0369 0 1 1000 已合併解散,現為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2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0370 6 1 1000 003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3581 9 1 1000 004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3582 0 1 1000 005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13583 2 1 1000 006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20200 6 1 1000 007 拓宇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311 0 1 125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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