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34號
- 聲請人
- 晟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桂
- 代理人
- 蕭奕弘律師
- 代理人
- 張岑伃律師
- 相對人
- 江益政
- 相對人
- 以法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昱翰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所為之114年度全字第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4年度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8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