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全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曾慧良、林昱廷即立聖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曾慧良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 相 對 人 林昱廷即立聖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78號假扣押 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78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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