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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7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陳高章
相對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張孟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所為之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3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36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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