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8號
- 聲請人
- 林德榮即益大室內裝修裝璜材料行
- 相對人
- 燁績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威彬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林德榮即益大室內裝修裝潢材料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德榮即益大室內裝修裝璜材料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