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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32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聲請人
劉晉安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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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未繳納聲請費,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函命聲請人於7 日內補繳聲請費,業於114年8月12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聲請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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