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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
    楊名衡盈桂資本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楊名衡 相 對 人 盈桂資本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就任為盈桂資本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查公司所在地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是其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依上開規定,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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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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