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救字第4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債權人
阮文水 NGUYEN VAN THUY 未載住所
共同代理人
黃昱中律師
債務人
貝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企鎧
阮氏絨 NGUYEN THI NHUNG 未載住所
范黃達 PHAM HOANG DAT 未載住所
農氏平 NONG THI BINH 未載住所
丁光省 DINH QUANG THANG 未載住所
范文軍 PHAM VAN QUAN 未載住所
斐黃安 BUI HOANG AN 未載住所
阮國慶 NGUYEN QUOC KHANH 未載住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受理後分為114年度司執字第165058號事件,惟該案經本院裁定移送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是本件債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應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之。茲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