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1831號
- 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債務人
- 王俊霖
- 債務人
- 黃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晴宇企業社及億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其二公司分別址設臺北市中正區及新北市淡水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為臺灣臺北及士林地方法院皆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洪靖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