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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6606號

114年度司執救字第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1 日

債權人
林吳敬蘭 住○○市○○區○○路00巷00號5樓
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債務人
徐暄詠 住○○市○○區○○路00號13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及執行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徐暄詠對第三人積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冠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附帶請求查詢其勞保投保資料,並聲請執行救助。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楠梓區、臺北市內湖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及執行救助,顯屬有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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