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8055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債務人
九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蔡哲雄
債務人
王麗煌
債務人
陳政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蔡哲雄、王麗煌、陳政廣保險投保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蔡哲雄、王麗煌、陳政廣之住所地分別係在桃園市桃園區、新北市新店區、臺北市大安區,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為臺灣桃園及臺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耘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