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83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潘士銓、余俊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3930號 債 權 人 潘士銓 債 務 人 余俊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幣托科技有限公司、XREX交易所之數位資產錢包債權,第三人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幣托科技有限公司、XREX交易所所在地係分別在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南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集保、保險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往來分公司,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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