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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849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債務人
新昇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何育如
債務人
徐素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新昇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何育如、徐素嬌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士林區、臺北市中山區、屏東縣竹田鄉,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參,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為臺灣士林、臺北、屏東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洪靖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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