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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76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呂明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所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債權予以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核發扣押命令,然據第三人陳報,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4100號執行命令扣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本件勞務報酬債權之執行前,既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扣押,為使第三人處理便利避免分歧,故本件執行事件宜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合併辦理執行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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