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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244號

求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周佳美
債務人
昇榮國際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晉鈞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柏伸即林柏儒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林玉萍即林准竹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求償債務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不明,其住所地係新北市淡水區等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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