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8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04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王宸銘 債 務 人 優儷室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特別代理人 陳雅筑律師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江文杰(即廖美玲之遺產管理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江宗榮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江宗榮對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科之股票、股息及紅利等債權,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科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保險資料等,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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