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9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
    羅友廷黃國輝禾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158號 債 權 人 羅友廷 住○○市○○區○○街00號5樓之2 債 務 人 黃國輝 債 務 人 禾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黃國輝對第三人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第三人均址設於於臺北市中正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又債權人撤回對債務人黃國輝、禾盛企業有限公司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併予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