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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442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8 日

債 權 人
明志青境管理委員會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
法定代理人
王美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靖媛律師
相 對 人
黃泇心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之新北市○○區○○○○○○○號碼000-0000之車輛,及對第三人中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又依債權人陳報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輛所在地為新北市汐止區,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為臺北市中山區、桃園市桃園區。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皆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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