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442號
- 債 權 人
- 明志青境管理委員會
-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玲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吳靖媛律師
- 相 對 人
- 黃泇心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之新北市○○區○○○○○○○號碼000-0000之車輛,及對第三人中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又依債權人陳報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輛所在地為新北市汐止區,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為臺北市中山區、桃園市桃園區。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皆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