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955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債權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鴻安 (北設工大樓西側)
債務人
許凱 現於法務部○○○○○○○○○○○執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住○○市○○區○○○路0段00號14樓

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許凱對第三人法務部○○○○○○○○○○○、仕新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薪津、各類獎金及勞作金等金錢債權,惟查債務人現係於法務部○○○○○○○○○○○執行中,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憑,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新店區、桃園市桃園區,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