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765號
- 聲請人
- 銀根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傑
- 相對人
- 戴玉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九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10765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 台 幣)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備註 001 112年1月19日 115,000元 112年4月19日 112年4月19日 067M000000-00(0-0) 002 112年2月19日 110,000元 112年5月19日 112年5月19日 067M000000-00(0-0) 003 112年4月4日 105,000元 112年7月4日 112年7月4日 067M000000-00(0-0) 004 112年4月19日 100,000元 112年7月19日 112年7月19日 067M000000-00(0-0) 005 112年3月7日 110,000元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7日 070M000000-00(0-0) 006 112年4月7日 105,000元 112年7月7日 112年7月7日 070M000000-00(0-0) 007 112年4月22日 105,000元 112年7月22日 112年7月22日 070M000000-00(0-0) 008 112年5月22日 100,000元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22日 070M000000-00(0-0) 009 112年4月1日 110,000元 112年7月1日 112年7月1日 072M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