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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09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9 日

聲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沈政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謝承佑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謝承佑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2樓」,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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