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催告行使權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7 日
- 原告徐金輝即名家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徐金輝即名家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致寶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催告行使權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通知命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5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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