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15號
- 聲請人
- 郭杰彰
- 聲請人
- 陳炎生
- 聲請人
- 蕭麗琴
- 聲請人
- 陳銘鴻
- 聲請人
- 吳俊宏
- 聲請人
- 王俊仁
- 聲請人
- 張麗如
- 聲請人
- 彭瑞燕
- 聲請人
- 吳榮濤
- 聲請人
- 謝碧君
- 聲請人
- 楊銘峻
- 聲請人
- 鄭國良
- 聲請人
- 林連聖
- 聲請人
- 陳奕璇
- 聲請人
- 吳昭瑩
- 聲請人
- 周承宏
- 聲請人
- 許筱瑜
- 聲請人
- 賴欣怡
- 聲請人
- 陳志榕
- 聲請人
- 吳思穎
- 聲請人
- 張菊華
- 聲請人
- 王美霞
- 聲請人
- 謝朝勝
- 聲請人
- 李佳融
- 聲請人
- 黃怡君
- 聲請人
- 陳信銘
- 聲請人
- 周家妤(原名周春花)
- 聲請人
- 徐香凝
- 聲請人
- 臧俊芃
- 聲請人
- 張國賓
- 聲請人
- 陳家和
- 聲請人
- 劉謦儀
- 聲請人
- 何美惠
- 聲請人
- 李璧如
- 聲請人
- 陳德誠
- 聲請人
- 陳慧文
- 聲請人
- 許嘉祝
- 聲請人
- 喬瀚緯
- 聲請人
- 李幸蓁
- 聲請人
- 陳怡菁
- 聲請人
- 吳文智
- 聲請人
- 黃兆乾
- 聲請人
- 高芳嫺
- 聲請人
- 余昇樺
- 聲請人
- 謝宗霖
- 聲請人
- 石勝源
- 聲請人
- 顏根源
- 聲請人
- 張世南
- 聲請人
- 呂金星
- 聲請人
- 林家淇
- 聲請人
- 蕭雅鈴
- 聲請人
- 葛茂豐
- 聲請人
- 林祐新
- 聲請人
- 張英哲
- 共同代理人
- 劉志賢律師
- 相對人
-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48,餘由聲請人負擔。雙方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7號判決㈠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廢棄改判㈡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附表二編號1至2、5至10、12至15、17至18、20至28、30至34、36至40、42、44、46至54「姓名」欄所示之人負擔。駁回上訴、附帶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雙方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45號判決發回。嗣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號判決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含附表三編號1至54姓名欄所示之人追加之訴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部分,由附表三編號1至54姓名欄所示之人負擔5分之2,餘由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關於附表三編號1至32、34至51姓名欄所示之人上訴、編號52至54姓名欄所示之人附帶上訴之部分,由相對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分之3,餘由附表三編號1至32、34至54姓名欄所示之人負擔。關於附表三編號33何美惠上訴之部分,由何美惠負擔。張世南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分之4,其餘由張世南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53號判決關於廢棄改判部分之歷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之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計算書:(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