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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世杰匯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張世杰 相 對 人 匯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麒鈺 相 對 人 世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樂華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114年 度重訴字第2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一所示。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繳納之訴訟費用為153,964元,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負擔者 負擔比例 1 匯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麒鈺、張哲銘 連帶負擔百分之38 2 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麒鈺、張哲銘 連帶負擔百分之31 3 世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麒鈺、張哲銘 連帶負擔百分之28 4 樂華有限公司、張哲銘 連帶負擔百分2 5 陳麒鈺 負擔百分之1 附表二:(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負擔者 應負擔訴訟費用 1 匯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麒鈺、張哲銘 連帶負擔58,506元 2 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麒鈺、張哲銘 連帶負擔47,729元 3 世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麒鈺、張哲銘 連帶負擔43,110元 4 樂華有限公司、張哲銘 連帶負擔3,079元 5 陳麒鈺 負擔1,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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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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