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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8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古秋菊

抗告人
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因與聲請人王崇睿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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