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8號
- 抗告人
- 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淑惠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因與聲請人王崇睿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字第18號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因與聲請人王崇睿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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