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56號
- 聲請人
- 謝昆原
- 相對人
- 昆原機械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昆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聲請或開始處理時為準;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8條及第171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之檢查人,則相對人設立地址在新北市八里區,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頁面可參,揆諸首揭規定,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