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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90號

114年度家聲抗字第48號

改定監護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繼瑜李宇銘李政達

抗告人
謝淑慧
相對人
謝春慧
相對人
謝慧慧
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

受監護宣告

之 人 蕭碧玉(已歿)

上列抗告人因改定監護人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112年度監宣字第1280號、第150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本案程序如由抗告法院進行中,該項裁定應由抗告法院為之,乃屬當然,前揭條文之立法理由亦有所載。

二、查抗告人謝淑慧對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280號、第150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受監護宣告之人蕭碧玉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4年6月21日業已死亡,業據兩造具狀陳報,並有相對人謝慧慧提出受監護宣告之人蕭碧玉死亡證明書等件在卷可佐(見113年度家聲抗字第90號卷第424頁等),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無續行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李宇銘

                  法 官 李政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上官清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90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改定監護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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