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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49號

交付電子卷證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薛巧翊

聲請人
李○松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電子卷證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許聲請人取得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卷宗掃瞄之電子卷證。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得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分割遺產事件之原告,聲請複製並交付該訴訟事件卷宗之電子卷證等語。

三、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有上開判決影本可佐,依上開規定聲請複製該訴訟事件之電子卷證,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取得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卷宗掃瞄之電子卷證(不含錄音檔案),並裁定如主文第1項。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子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49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電子卷證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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