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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字第1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蔡甄漪

  • 原告
    程俊瑋
  • 被告
    王怡婷王郁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1964號 原 告 程俊瑋 被 告 王怡婷 王郁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陸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94,96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原告應繼分1/2=2,794,9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4,2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為本件訴訟進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或線上查詢其繼承人(包括被代位之債務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 ㈢全體繼承人(即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 編號 項目 參考依據 價額 (新臺幣) 1 華南銀行存款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35元 2 國泰世華存款 88元 3 板信銀行存款(板橋分行) 2,480元 4 板信銀行存款(土城分行) 166元 5 新莊龍鳳郵局存款 3,200,000元 6 板橋大觀路郵局存款 2,380,021元 7 遠東銀行存款(帳號末三碼:233) 0元 8 遠東銀行存款(帳號末三碼:241) 0元 9 板信股票(561股) 7,040元 10 新光證卷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元 11 悠遊卡 0元 總價 5,589,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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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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