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非調字第1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盧柏翰
- 原告趙理
- 被告彭鏸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非調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趙 理 相 對 人 彭鏸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關於扶養請求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現住嘉義縣竹崎鄉即聲請人戶籍址,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家事聲請狀在卷可參。是依首揭說明,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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