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勞補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賴彥魁
- 當事人陳俊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陳俊瑋 訴訟代理人 劉耀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8萬0,939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算至起訴日前1日即114年11月18日之利息為2,612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如附表所示)及提繳勞工退休金4萬3,758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72萬7,21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23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本正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温凱晴 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利息 680,939元 114年10月23日 114年11月19日 27/365 5% 2,5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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