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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建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張紫能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玖龍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洲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聯發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祥
訴訟代理人
宋立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被告即原告(下稱「反訴被告」)起訴係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承攬報酬請求權請求給付工程款,並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第179條請求返還代墊款,及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反訴被告交付反訴原告之定金支票;而反訴原告係主張反訴被告承攬工作有瑕疵,請求償還反訴原告自行修補之必要費用,並請求賠償因瑕疵所生之損害、依約給付違約金等。足見本訴與反訴間,訴訟標的並不相同,非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所定不另徵收裁判費之情形。次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3萬4,3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萬2,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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