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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14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陳智鳴即成鑫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告
國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吉
被告
鵬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聖巖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97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依職權予以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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