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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2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馮雁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麗蘭、方陣聯合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陣創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朱伯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新臺幣(下同)1,149萬3,8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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