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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張紫能

  • 當事人
    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290號 原 告 中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原 告 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聖倫 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5日之本金及利息共計為新臺幣(下同)319萬6,6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9萬6,6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萬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幣別: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14萬 4,147元 1 利息 138萬8,547元 114年7月7日 114年11月5日 (122/365) 5% 2萬3,205.85元 2 利息 175萬5,600元 114年7月7日 114年11月5日 (122/365) 5% 2萬9,340.16元 小計 5萬2,546.01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319萬6,6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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