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張紫能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昱宇、李曉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29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被 告 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昱宇 被 告 李曉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昱宇、李曉青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萬8,035元,及民國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2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係按日計算。核算至其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5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7萬13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4萬8,035元 1 利息 84萬8,035元 114年7月7日 114年11月5日 (122/365) 7.26% 2萬578.67元 2 違約金 84萬8,035元 114年8月8日 114年11月5日 (90/365) 0.726% 1,518.1元 小計 2萬2,096.77元 合計 87萬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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