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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29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被告
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賴昱宇
被告
李曉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昱宇、李曉青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萬8,035元,及民國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2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係按日計算。核算至其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5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7萬13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4萬8,035元 1 利息 84萬8,035元 114年7月7日 114年11月5日 (122/365) 7.26% 2萬578.67元  2 違約金 84萬8,035元 114年8月8日 114年11月5日 (90/365) 0.726% 1,518.1元  小計       2萬2,096.77元 合計        87萬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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