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38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海山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志平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3,0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