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505號
- 原告
- 漢霖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汪建勳 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隆德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9,4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扣除前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9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審補字第50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隆德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9,4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扣除前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9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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