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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5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德勝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被告
馬可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廖題
被告
東展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景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人民幣1,150,740元、美金270,482.54元、新臺幣25,346,7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12月16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4.536、31.74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39,151,621元【計算式:(人民幣1,150,740元×4.536)+(美金270,482.54元×31.74)+新臺幣25,346,748元=新臺幣39,151,621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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