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580號
- 原告
- 德勝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勝
- 被告
- 馬可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廖題
- 被告
- 東展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景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人民幣1,150,740元、美金270,482.54元、新臺幣25,346,7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12月16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4.536、31.74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39,151,621元【計算式:(人民幣1,150,740元×4.536)+(美金270,482.54元×31.74)+新臺幣25,346,748元=新臺幣39,151,621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