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張紫能
- 法定代理人張玉枝
- 原告宏凰水產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585號 原 告 宏凰水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枝 訴訟代理人 陳昱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6,8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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