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張紫能
- 當事人余蔡誌朗、李紹徵、文若綺、林以立、呂金儒、李宥家、黃駿傑、涂瑞錫、陳玫伊、林千翔、黃柏瑋、劉泳均、何威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7號 原 告 余蔡誌朗 被 告 李紹徵 文若綺 林以立 呂金儒 李宥家 黃駿傑 涂瑞錫 陳玫伊 林千翔 黃柏瑋 劉泳均 何威震 宋語婕(原名:宋龍英) 林怡汝 何承曄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兩造同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6841號強制 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而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就系爭執行事件民國114年7月28日所製作之分配表表一部分,次序欄35、36、37、39、40、42、45、46、47、50、52、53、54、55、56、57所載債權部分應予剔除,並將次序欄58債權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之債權由「次優先債權」改列為「普通債權」,並與其他普通債權人依各自普通債權佔全體普通債權總額之比例製作「更正後分配表」;就分配表表二部分,次序欄31、33、34、35、36、37、38所載債權部分應予剔除,並將次序欄40債權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之債權由「次優先債權」改列為「普通債權」,並與其他普通債權人依各自普通債權佔全體普通債權總額之比例製作「更正後分配表」。核附表一次序欄35、36、37、39、40、42、45、46、47、50、52、53、54、55、56、57部分債權經剔除後,受分配金額之差額共計460萬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 示),由次序欄48優先債權人王冠詠受分配51萬3,634元、次序 欄49優先債權人陳瑋璘受分配23萬8,411元、次序欄51優先債權 人鍾孟妤受分配347萬4,301元後,剩餘37萬3,654元,剩餘金額 由改列為普通債權人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及原告依各自普通債權佔全體普通債權總額之比例受分配,即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受分配372,685元(計算式:269,320,000/(269,320,000+700,0 00)×373,654=372,685,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原告受分配969元(計算式:700,000/(269,320,000+700,00 0)×373,654=969)。又附表二次序欄31、33、34、35、36、37 、38部分債權經剔除後,受分配金額之差額共計193萬8,483元 (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由次序欄39優先債權人君立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受分配193萬8,483元後,改列為普通債權人之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及原告已無剩餘金額可受分配。揆諸前揭規定 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 分配額為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9元(計算式:969+ 0=969),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許碧如 表一 次序欄 債權種類 優先或普通 債權人 原分配金額 變更後金額 差額 35 第7順位抵押權 優先 李紹徵 2,000,000 0 2,000,000 36 第8順位抵押權 優先 文若綺 150,000 0 150,000 37 第9順位抵押權 優先 林以立 200,000 0 200,000 39 第11順位抵押權 優先 呂金儒 100,000 0 100,000 40 第12順位抵押權 優先 李宥家 200,000 0 200,000 42 第14順位抵押權 優先 黃駿傑 450,000 0 450,000 45 第16順位抵押權 優先 涂瑞錫 400,000 0 400,000 46 第17順位抵押權 優先 陳玫伊 600,000 0 600,000 47 第18順位抵押權 優先 林千翔 500,000 0 500,000 50 第21順位抵押權 優先 黃柏瑋 0 0 0 52 第23順位抵押權 優先 劉泳均 0 0 0 53 第24順位抵押權 優先 何威震 0 0 0 54 第25順位抵押權 優先 宋語婕(原名宋龍英) 0 0 0 55 第26順位抵押權 優先 宋語婕(原名宋龍英) 0 0 0 56 第27順位抵押權 優先 林怡汝 0 0 0 57 第28順位抵押權 優先 何承曄 0 0 0 小計 4,600,000 48 第19順位抵押權 優先 王冠詠 0 513,634 513,634 49 第20順位抵押權 優先 陳瑋璘 0 238,411 238,411 51 第22順位抵押權 優先 鍾孟妤 0 3,474,301 3,474,301 可分配餘額 373,654 58 保全追徵 (改列)普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0 372,685 372,685 59 清償債務 普通 余蔡誌朗 0 969 969 表二 次序欄 權權種類 優先或普通 債權人 原分配金額 變更後金額 差額 31 表一分配不足 優先 黃柏瑋 500,000 0 500,000 33 表一分配不足 優先 劉泳均 570,000 0 570,000 34 表一分配不足 優先 何威震 300,000 0 300,000 35 表一分配不足 優先 宋語婕(原名宋龍英) 568,483 0 568,483 36 表一分配不足 優先 宋語婕(原名宋龍英) 0 0 0 37 表一分配不足 優先 林怡汝 0 0 0 38 表一分配不足 優先 何承曄 0 0 0 小計 1,938,483 39 第29順位抵押權 優先 君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0 1,938,483 1,938,483 可分配餘額 0 40 保全追徵 (改列)普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0 0 0 41 清償債務 普通 余蔡誌朗 0 0 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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