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70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Aidan Energy Technology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廖振仲(LIAO CHINE CHUN)
訴訟代理人
田勝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珮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政昕律師
被告
浩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梁見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87,186.1元,折合為新臺幣(下同)8,845,332元(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10月8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0.8元計算,計算式:287,186.1×30.8=8,845,332,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845,3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