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079號
- 原告
- 龍觀租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瞿博豪
- 被告
- 吳志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屬於被告所有,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惟查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約為428,000元,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補正狀與SUM汽車網網頁截圖可佐,爰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4,500元,尚不足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2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