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701號
- 原告
- 世紀民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祐銘
- 被告
- 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友平
- 被告
- ORGANIC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PTE. LTD (中譯名: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友平(HO YOW PING)(HE YOUPI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30,375元,及自11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於114年11月4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3日)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3萬3,9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53萬375元) 1 利息 153萬375元 114年10月18日 114年11月3日 (17/365) 5% 3,563.89元 小計 3,563.89元 合計 153萬3,9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