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重訴字第5號

確認借款契約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吳肅慶
被告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簽訂之民間借貸契約無效;㈡請求被告塗銷登記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78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7樓之房地(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㈢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交付之本票一只,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視為已交付歸還。查系爭房地坐落於新北市新店區,有系爭房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