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重訴字第5號
- 原告
- 吳肅慶
- 被告
-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簽訂之民間借貸契約無效;㈡請求被告塗銷登記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78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7樓之房地(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㈢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交付之本票一只,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視為已交付歸還。查系爭房地坐落於新北市新店區,有系爭房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