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張筱琪劉婉甄陳佳君
  •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 當事人
    桑子珍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桑子珍 被 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21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 條之25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當事人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 者,其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若小額程序上訴人之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又小額程序之上訴人若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之上訴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第二審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9月17日對於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記載上訴理由,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提起上訴後迄今仍未補正合法之上訴理由書,顯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上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應裁定駁回之。三、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條第1項確定其數額為新臺幣2,2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71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 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劉婉甄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佳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