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2號
- 原告
- 築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山
- 被告
- 國聖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淑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3萬元,及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114年10月13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42,604元,及自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21頁),計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之114年6月24日止,合計金額為1,057,172(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2,550元,尚應補繳1,3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42,604元 1 利息 1,042,604元 114年3月15日 114年6月24日 (102/365) 5% 14,567.89元 小計 14,567.89元 合計 1,057,172元